顯示具有 參觀心得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參觀心得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07/01/01

雲林六輕-台西-湖山水庫參訪心得

生三 林嘉琪

一切的重點都在開發有沒有必要。


    界定者:?
    開發有必要 開發沒有必要
    界定者:當地居民、環保團體 未對環境造成汙染 最佳模範 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對環境造成汙染 對居民造成健康及生存空間的危害,要求改進 浪費及增加社會成本,還對居民造成健康及生存空間的危害

我個人其實並不反對開發,但我反對不必要的開發,尤其是打著〝為了提升台灣的國際競爭力〞的口號而進行的開發,提升台灣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會比愛護我們的土地、我們的人民還要來得重要嗎?人都死光了台灣要怎麼跟別人比。

2006/12/01

2006/12/02 課程投影片(2)

2006/12/02 課程投影片(2)

開發案流程與民眾參與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文魯彬


2006/12/02


(1) 開發案流程涉及因素

  • 政策(例如選舉支票、政府政策)
  • 土地(如徵收、使用項目變更、水土保持)
  • 環評(達到一定規模須做環評)
  • 預算(立法院、地方議會預算審查權)
  • 資訊(政府採購公報、各公私單位之網站資 訊揭露)
(2) 民眾如何參與

政策、土地、環評、預算等審查程序

各自獨立,皆可切入參與

都市計畫法 第 27- 2 條

重大投資開發案件,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依法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召集聯席會議審決之

前項重大投資開發案件之認定、聯席審議會議之組成及作業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定之。

(3) 政策監督

遊說各政府機關、立法院、地方議會、民間團體等,表達意見

民眾參與:

  • 未定案之開發,參與可行性評估過程
  • 例如向行政院、交通部表反對蘇花高速公路興建
  • 向經濟部、台電表反對興建西寶水力發電廠
  • 向雲林縣政府、環保署表反對林內焚化爐興建
(4) 土地(1/2)

1.台灣的國土計畫體系將土地分為都市土地(都市 計畫系統)非都市土地(區域計畫系統)

2. 任何開發案所使用的土地,若符合都市計畫或區 域計畫(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則無須進入該二系統審查變更。

3. 若與原土地使用分區不符(如中科使用農業區),則需進入「土地使用變更」程序。屬都市土地,進入都市計畫程序;屬非都市土地,則進入區域計畫程

(5) 土地(2/2)

民眾參與:

關切土地徵收、水土保持、土地使用變更程序等(即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審議委員會)

例如:

  • 高雄都會鐵路地下化徵收民宅土地(交通部)
  • 中科后里七星基地變更農業用地(內政部)
  • 花蓮和平工業區礦場山坡地水土保持(花蓮農業局農委會)
(6) 環境影響評估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開發達一定規模須實施環評

    民眾參與:

    各地方政府環評委員會(如掩埋場、焚化爐興建)、行政院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中科基地、蘇花高)、各公聽會、說明會





(7) 預算審查
    • 預算主要以公部門開發案為主,私部門之開發亦有政府預算補貼之情形,如稅賦減免、水電、道路開發等補貼。
    • 地方議會審查地方政府預算
    • 立法院審查中央政府預算

    民眾參與:

    • 審閱預算書,遊說立法機關
    • 實例:

    遊說立法院刪除西寶水力發電廠預算

(8) 資訊

    民眾參與:

    • 閱讀政府採購公報,可知公部門勞務、工程、財務招標情形
    • 各機關、民間機構網路訊息揭露與關切追蹤
(9) 結論
各類開發案差異性大,只要掌握不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政策監督、土地使用、環評審查、預算審查及資訊蒐集即可達到民眾參與公私部門各種開發計畫。

2006/12/02 課程內容投影片(1)

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規介紹 文魯彬2006.12.02

上課地點:靜宜大學生態系

以下資料來源:部分係為環保署劉宗勇先生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宣導資

吳君婷律師整理



環保法規體系

環境基本法

預防

管制

救濟

環評法

空污法

廢清法

毒管法

土污法

飲用水條例

噪音法

公害糾紛防止法

水污法



環評之意義及功能

  • 科技的發達、產業的成長、人口的增加,逐漸帶來嚴重的環境破壞及公害污染,也使人類意識到環境資源的有限性,進而努力尋求污染防治及整治復育,以達保護環境、維護人類生存之目的。
  • 預防重於治療,與其事後的防治與補救,不如事前防止環境破壞的發生。因此,環境保護之預防制度因應產生,環評(EIA)制度乃設計為了公害防治、生態保育等環境保護工作上,發揮功能因之,完善的環評制度,扮演著保護環境的重要角色。


環評法上環境影響評估之意義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二 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 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 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 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 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源起

  • 74.10.17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
  • 80.4.17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 83.12.30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
  • 各種開發行為,在規劃階段應同時考量環境因素,不合乎規定者,不得開發,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
  • 環評法§ 1:「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特制定本法」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四、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彙編:目前已公布的包含住宅社區、工業區、陸上土石採取、高爾夫球場、文教及醫療建設、石油及石油產品貯存槽設置。

五、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簡介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83.12.30公佈施行後,並於88.12.2291.6.1292.1.8日修正。
  • 環境影響評估法共分四章計三十二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評估、審查及監督,第三章為罰則,第四章為附則。


第一章 總則

  • 立法目的(§1
  • 主管機關( § 2)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組設、職能( § 3)
  • 專有名詞之定義( § 4)
  • 應進行評估之開發行為( § 5)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環評審查作業程序
  • 1.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提出( § 6)
  • 2.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 § 7)
  • 3.公開說明書之程序( § 8)
  • 4.機關民眾意見之提送( § 9)
  • 5.評估範疇界定會議之召開( § 10)
  • 6.評估書初稿之編製( § 11)


第三章 罰則

  • 一、罰則
  • (1)環評相關文書提出之文書登載不實罪 ( § 20)
  • (2)不遵守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 § 21、§ 22)

二、行政罰

 30至150萬之罰鍰→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 23)



第四章 附則

  • 軍事秘密基地及緊急國防工程評估作業流程( § 25
  • 政府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評估作業( § 26)
  • 審查費之收取( § 27
  •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之規範( § 28
  • 本法施行前已完成審查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處理規定( § 29
  • 當地居民委託他人行使本法所為之行為規定( § 30


環境影響評估流程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



Q:誰來審環評?環評委員

一、依據:環評法第3條。

二、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缺失:依委員組織規程第4條之規定,委員有21人,機關代表7人,專家學者14 人,因此,在重大爭議案件中,若為政府欲開發的案件,政府機關常有強力動員官方代表,護航某一開發案的情形,致無法利用環評機制,真正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Q:誰可以參加環評程序-1

  •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1.將開發單位的環評說明書或評估書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環評法第7條、第13條。
  • 2.收到環評評估書初稿時,舉辦現堪及公聽會:環評法第12條。
  • 3.不得於環評報告書通過前給開發行為開發許可:環評法第14條。
  • 4.決定開發單位可否變更原環評內容:環評法第16條。
  • 5.追蹤環評的執行:環評法第19條。
  • 6.執行罰則:環評法第21條及第23條。

Q:誰可以參加環評程序-2

二、相關政府部門: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之規定,環評委員之官方代表有七人,除了環保署長及副署長外,其餘機關代表五人,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審查委員的工作,基於機關各司不同的職責及專業分工,審理環評案件。



Q:誰可以參加環評程序-3

  • 三、當地居民:
  • 1.於開發單位提出公開說明書時,提供意見:環評法第9條
  • 2.界定環評範疇:環評法第10條。
  • 3.參與說明會及公聽會:7條、12 條。。
  • 4.公民訴訟:環評法第23 條第8項。


民眾參與環評審查程序的機制:環評程序中舉辦「說明會」之法源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11條參照: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 陳列、揭示環說書

2. 舉行公開說明會

3. 處理各方意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之一 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 (93.12.22.增訂本條)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應辦理事項

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前,辦理說明會及處理民眾意見



Q:什麼情形需要作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實施環評的法源/標準

  • 環評法§ 5I:「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環評法§ 5II「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84.10.25發布,95.02.20. 修訂)


Q:何種情形下,開發單位需要受罰環評法第20條至23條(詳見法條)

一、環評法20條:於環評相關文書上為不實記載。

二、環評法第21條: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

三、環評法第22條:開發單位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為開發行為。

四、環評法第23條:違反審查結論、公民訴訟等規定。



環評審查結論之公告及效力

  • 審查結論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以上,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環評法第7條、13條及施行細則第30條)
  • 審查結論的內容分類: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3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Q:環評法第8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應進行二階環評所指情形為何?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環評書件的公開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1:「開發單位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後,主管機關應將該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公開於網際網路,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
    」,因此,環保署審理之環評法的相關書件,均可於環保署網站查詢。


公開說明程序

  • 公開說明程序包括: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連續三日及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 公開展示之地點:環評法施行細則第20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細則所稱之適當地點,指開發行為附近之下列處所:
    一、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室。
    二、毗鄰前款鄉(鎮、市、區)之其他鄉(鎮、市、區)公所。
    三、距離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之學校、寺廟、教堂或市集。
    四、開發行為所在地五百公尺內公共道路路側之處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處所。
    開發單位應擇定前項五處以上為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之處  所,並力求各處所平均分佈於開發環境區域內。」


合併評估

  • 環評法第15條:「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合併進行評估。」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3條:「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同一場所,指一定區域內,各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者。」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4條:「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者,關於評估之執行、審查程序之進
    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作成及其他相關事項,各開發單位應
    共同負責 前項情形,各開發單位應各派代表或共同推舉代表執行評估、參與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環評變更程序-1

  • 環評書件之變更審申請:已通過環評之開發案,其申請變更,應依環評法第16條暨及施行細則第3638條之規定辦理,如變更內容與環保事項無關,應函環保署主管機關備查,涉及環保事項,應提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對照表送審,變更幅度大或影響重大者,應重新進行環評。


環評變更程序-2:提環境差異、對照表之情形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但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變更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之內容。
    二、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三、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變更內容對照表,應敘明開發行為現況、申請變更內容及理由。」



環評變更程序-3:就變更部分重作環評之情形

  •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人為
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

三、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

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

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形者,仍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評的監督追蹤-1

  • 環評法第18條:「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 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環評的監督追蹤-2

  • 環評法第28條:「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 環評法第29條:「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經審查作成審查結論,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者,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不得拒絕。 」


實例介紹:

一、中部科學園區的審查過程。

二、北宜高速公路的審查過程。



動腦時間

  • 問題1: 進行開發行為前為何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問題2:法規規定與執行面的落差: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真的可以保護環境嗎?
  • 問題3:民眾的參與機制:我們可以怎樣參與環評程序來保護環境?
  • 問題4:資訊公開的問題:如果我想要保護環境,我要去哪裡找相關的資料?環保署的網站可以下載環評相關文件。


報告完畢

我們要判斷某件事物的對錯時,只需要了解其對於生命社區的整體性、穩定性及優美性的影響;正面為對,負面則錯。

~李奧帕德,沙郡年記~



2006/11/30

台中火力發電廠參訪心得 - 陳正恩

法四 陳正恩

這一學期修環保法律這一門課,讓我對於我潛在的價值觀徹底的顛覆了,最近我一直在思索著我該不該說出我曾經所見所聞的,對於這塊土地嚴重傷害的事實。當經濟跟環保生態發生衝突時,或許是職業特性使然我常是本能的選擇向經濟利益的那端靠攏,直到我修了這門課,直到我看到昨天的報紙報導某處的田地挖出埋藏已久的垃圾彷如千層糕般,我發現我是懦弱的,嚴格而言是某種程度的不作為幫兇,國內企業乃至個人一步一步的向資本主義傾斜,為了追求利益常是不擇手段,做出危害世世代代子子孫孫的情事而不自知。

不好意思離題了,今天我們要談的是關於台中火力電廠的心得,在整個參關的過成中我發現一個有趣的畫面,介紹人員談到電廠的種種安全對於汙染的把關等等,但過程中我發現於廠區內有為數不少的工作人員,依然口戴防菌係數極高的N95口罩。就邏輯上而言似乎充滿著矛盾的關係。

另從一個彰化人的立場來探討關於要在彰濱興建兩座機組的問題,回家後我跟我舅舅討論此事,我舅從各個方面考量以我國目前的電力供應能力應尚不至須在彰濱蓋電廠,對於政府的政策似乎有所疑慮。

台中火力發電廠參訪心得 - 林嘉琪

生三 林嘉琪

今天參觀完台中火力發電廠後,其實我也沒有太多的感想,只是我對於李組長的報告內容有一個很大的疑惑,那就是,為什麼我覺得是在上化學課?那相較之下,在我們之後要聽報告介紹的那些長輩們,台中火力發電廠安排的是怎樣的報告內容呢?我總覺得這之間有一種詭異的氣氛。

我說我參觀完之後沒有太多的感想並不是我對於火力發電的這個環境相關議題不感興趣,而是,最現實的,我本身對於火力發電的認識並不深,而這背後所牽扯到的不只是火力發電龐雜的發電系統及理論流程,更重要的是我如果要完全瞭解的話,光上台中火力發電廠的網站,只憑藉著他們官方所公佈的資料就能夠讓我完全瞭解火力發電廠的發電原理了嗎?其實我知道,如果我真的有心在這個議題上面的話,我一定會拼死拼活的去查相關的資料,不懂也要弄到懂,但是這中間我要花的心力一定非常多。

我知道要去瞭解甚至去推動一個環境議題讓大眾知道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所以我很贊同老師對於下學期開課的一種模式,就是一樣是分組,但是是分成法律組、理工組(這個組別一定要有,因為我覺得我們生態系就是在這個地方吃了大虧)、生態組、人文組等,甚至,我認為還可以再加上政治組*(即政府、經濟、財團等方面的面向去考量),因為讓一個組認養一個環境議題其實是一個很沉重的負擔,如果想要做得好的話。因為一個環境議題所牽涉到的問題太廣了,如果單只從對生態影響的角度去看的話太狹隘了,而且,這樣也無法讓學生很深入的去瞭解並明白這個環境議題,所以我會建議一次丟一個議題出來讓不同組的同學去做,再藉由讓各組上台報告的方式讓同學們能從更多的角度去瞭解一個環境議題,這樣才是對一個環境議題有完整的瞭解,不過前提是--小組之間的互動一定要非常好。

*我昨天(11/17)下午才上過一門系上的選修課 叫生態論述與災難 在裡面老師就有特別跟我們提到災難對政治的影響 例如在民國85年8月發生的賀伯颱風,就因為賀伯颱風引發了強烈的土石流 除了導致住在山坡地的居民產生傷亡以外(我個人的立場並不贊同開發山坡地的行為) 也造成了石門水庫嚴重的泥沙淤積 因此同年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就下令人工造林 而人工造林後續又引發了一連串的社會及生態方面的問題 陳玉峰教授也為此抗爭了近十年才讓人工造林的計劃停止掉 其實不僅僅是災難 這些環境相關的議題也是同樣的道理

所以我認同老師這樣的分組機制。

##HIDE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