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01

2006/12/02 課程內容投影片(1)

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規介紹 文魯彬2006.12.02

上課地點:靜宜大學生態系

以下資料來源:部分係為環保署劉宗勇先生之環境影響評估法制宣導資

吳君婷律師整理



環保法規體系

環境基本法

預防

管制

救濟

環評法

空污法

廢清法

毒管法

土污法

飲用水條例

噪音法

公害糾紛防止法

水污法



環評之意義及功能

  • 科技的發達、產業的成長、人口的增加,逐漸帶來嚴重的環境破壞及公害污染,也使人類意識到環境資源的有限性,進而努力尋求污染防治及整治復育,以達保護環境、維護人類生存之目的。
  • 預防重於治療,與其事後的防治與補救,不如事前防止環境破壞的發生。因此,環境保護之預防制度因應產生,環評(EIA)制度乃設計為了公害防治、生態保育等環境保護工作上,發揮功能因之,完善的環評制度,扮演著保護環境的重要角色。


環評法上環境影響評估之意義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二 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 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 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 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 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源起

  • 74.10.17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
  • 80.4.17行政院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
  • 83.12.30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
  • 各種開發行為,在規劃階段應同時考量環境因素,不合乎規定者,不得開發,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
  • 環評法§ 1:「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特制定本法」



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如下: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四、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彙編:目前已公布的包含住宅社區、工業區、陸上土石採取、高爾夫球場、文教及醫療建設、石油及石油產品貯存槽設置。

五、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環境影響評估法的簡介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於83.12.30公佈施行後,並於88.12.2291.6.1292.1.8日修正。
  • 環境影響評估法共分四章計三十二條,第一章為總則,第二章為評估、審查及監督,第三章為罰則,第四章為附則。


第一章 總則

  • 立法目的(§1
  • 主管機關( § 2)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組設、職能( § 3)
  • 專有名詞之定義( § 4)
  • 應進行評估之開發行為( § 5)


第二章 評估、審查及監督

  • 環評審查作業程序
  • 1.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提出( § 6)
  • 2.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 § 7)
  • 3.公開說明書之程序( § 8)
  • 4.機關民眾意見之提送( § 9)
  • 5.評估範疇界定會議之召開( § 10)
  • 6.評估書初稿之編製( § 11)


第三章 罰則

  • 一、罰則
  • (1)環評相關文書提出之文書登載不實罪 ( § 20)
  • (2)不遵守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 § 21、§ 22)

二、行政罰

 30至150萬之罰鍰→限期改善→屆時未改善→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停止實施開發行為( § 23)



第四章 附則

  • 軍事秘密基地及緊急國防工程評估作業流程( § 25
  • 政府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評估作業( § 26)
  • 審查費之收取( § 27
  • 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之規範( § 28
  • 本法施行前已完成審查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處理規定( § 29
  • 當地居民委託他人行使本法所為之行為規定( § 30


環境影響評估流程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



Q:誰來審環評?環評委員

一、依據:環評法第3條。

二、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缺失:依委員組織規程第4條之規定,委員有21人,機關代表7人,專家學者14 人,因此,在重大爭議案件中,若為政府欲開發的案件,政府機關常有強力動員官方代表,護航某一開發案的情形,致無法利用環評機制,真正達到環境保護的目的。



Q:誰可以參加環評程序-1

  •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1.將開發單位的環評說明書或評估書轉送主管機關審查:環評法第7條、第13條。
  • 2.收到環評評估書初稿時,舉辦現堪及公聽會:環評法第12條。
  • 3.不得於環評報告書通過前給開發行為開發許可:環評法第14條。
  • 4.決定開發單位可否變更原環評內容:環評法第16條。
  • 5.追蹤環評的執行:環評法第19條。
  • 6.執行罰則:環評法第21條及第23條。

Q:誰可以參加環評程序-2

二、相關政府部門: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4條之規定,環評委員之官方代表有七人,除了環保署長及副署長外,其餘機關代表五人,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審查委員的工作,基於機關各司不同的職責及專業分工,審理環評案件。



Q:誰可以參加環評程序-3

  • 三、當地居民:
  • 1.於開發單位提出公開說明書時,提供意見:環評法第9條
  • 2.界定環評範疇:環評法第10條。
  • 3.參與說明會及公聽會:7條、12 條。。
  • 4.公民訴訟:環評法第23 條第8項。


民眾參與環評審查程序的機制:環評程序中舉辦「說明會」之法源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8~11條參照:前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1. 陳列、揭示環說書

2. 舉行公開說明會

3. 處理各方意見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0條之一 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 (93.12.22.增訂本條)

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應辦理事項

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前,辦理說明會及處理民眾意見



Q:什麼情形需要作環境影響評估:開發行為實施環評的法源/標準

  • 環評法§ 5I:「下列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環評法§ 5II「前項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其認定標準、細目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一年內定之,送立法院備查。」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84.10.25發布,95.02.20. 修訂)


Q:何種情形下,開發單位需要受罰環評法第20條至23條(詳見法條)

一、環評法20條:於環評相關文書上為不實記載。

二、環評法第21條:開發單位不遵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開發行為之命令。

三、環評法第22條:開發單位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為開發行為。

四、環評法第23條:違反審查結論、公民訴訟等規定。



環評審查結論之公告及效力

  • 審查結論應於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至少十五日以上,或刊載於新聞紙連續五日以上(環評法第7條、13條及施行細則第30條)
  • 審查結論的內容分類:環評法施行細則第43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內容應涵括綜合評述,其分類如下:
    一、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三、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四、認定不應開發。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Q:環評法第8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應進行二階環評所指情形為何?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環評書件的公開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1:「開發單位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後,主管機關應將該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初稿公開於網際網路,徵詢相關機關、團體或人民意見。
    」,因此,環保署審理之環評法的相關書件,均可於環保署網站查詢。


公開說明程序

  • 公開說明程序包括:說明書分送有關機關、將環境影響說明書於開發場所附近適當地點陳列或揭示,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於新聞紙刊載開發單位之名稱、開發場所審查結論及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地點連續三日及陳列或揭示期滿後,舉行公開說明會。

  • 公開展示之地點:環評法施行細則第20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本細則所稱之適當地點,指開發行為附近之下列處所:
    一、開發行為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室。
    二、毗鄰前款鄉(鎮、市、區)之其他鄉(鎮、市、區)公所。
    三、距離開發行為所在地附近之學校、寺廟、教堂或市集。
    四、開發行為所在地五百公尺內公共道路路側之處所。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處所。
    開發單位應擇定前項五處以上為環境影響說明書陳列或揭示之處  所,並力求各處所平均分佈於開發環境區域內。」


合併評估

  • 環評法第15條:「同一場所,有二個以上之開發行為同時實施者,合併進行評估。」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3條:「本法第十五條所稱同一場所,指一定區域內,各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因子類似,且其環境影響可合併評估者。」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4條:「二個以上開發行為合併進行評估者,關於評估之執行、審查程序之進
    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之作成及其他相關事項,各開發單位應
    共同負責 前項情形,各開發單位應各派代表或共同推舉代表執行評估、參與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環評變更程序-1

  • 環評書件之變更審申請:已通過環評之開發案,其申請變更,應依環評法第16條暨及施行細則第3638條之規定辦理,如變更內容與環保事項無關,應函環保署主管機關備查,涉及環保事項,應提環境差異分析報告或變更對照表送審,變更幅度大或影響重大者,應重新進行環評。


環評變更程序-2:提環境差異、對照表之情形

  •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7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申請變更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內容,涉及環境保護事項之變更,無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但計畫產能或規模降低、基地內設施局部調整位置、提昇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既有設備提昇產能而污染總量未增加、變更內容對環境品質維護有利者、屬環境監測計畫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其變更得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前項變更未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應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之內容。
    二、開發行為或環境保護對策變更後,環境影響差異分析。
    三、環境保護對策之檢討及修正,或綜合環境管理計畫之檢討及修正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變更內容對照表,應敘明開發行為現況、申請變更內容及理由。」



環評變更程序-3:就變更部分重作環評之情形

  • 開發單位變更原申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一、計畫產能、規模擴增或路線延伸百分之十以上者。

二、土地使用之變更涉及原規劃之保護區、綠帶緩衝區或其他因人為
開發易使環境嚴重變化或破壞之區域者。

三、降低環保設施之處理等級或效率者。

四、計畫變更對影響範圍內之生活、自然、社會環境或保護對象,有加重影響之虞者。

五、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開發行為完成並取得營運許可後,其有規模擴增或擴建情形者,仍應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環評的監督追蹤-1

  • 環評法第18條:「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定期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開發單位作成前項調查報告書時,應就開發行為進行前及完成後使用時 環境差異調查、分析,並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之預測結果相互比對檢討。 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命開發單位限期提出因應對策, 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環評的監督追蹤-2

  • 環評法第28條:「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切實執行。」
  • 環評法第29條:「本法施行前已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並經審查作成審查結論,而未依審查結論執行者,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應命開發單位依本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辦理,開發單位不得拒絕。 」


實例介紹:

一、中部科學園區的審查過程。

二、北宜高速公路的審查過程。



動腦時間

  • 問題1: 進行開發行為前為何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問題2:法規規定與執行面的落差: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真的可以保護環境嗎?
  • 問題3:民眾的參與機制:我們可以怎樣參與環評程序來保護環境?
  • 問題4:資訊公開的問題:如果我想要保護環境,我要去哪裡找相關的資料?環保署的網站可以下載環評相關文件。


報告完畢

我們要判斷某件事物的對錯時,只需要了解其對於生命社區的整體性、穩定性及優美性的影響;正面為對,負面則錯。

~李奧帕德,沙郡年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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